当前位置: 首页 > 焦点 > 正文
  
民办学校学费审批第一案引发的维权思考
田光成  审核人:

【案情盘点】

      赣榆外国语学校是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的一所民办学校,近年来,由于物价上涨、教职工待遇提高等因素,导致学校的办学成本上升。原每生3200元/学期的学费收入不足以支撑学校正常运营和发展的需要。  

    自2013年起,学校每年都向当地物价局申请调整学校的收费标准,但物价局均以“学校的成本监审达不到可调整的标准”为理由,一直未给予批复。直至2016年6月,物价局才将学校的收费标准由原来的每学期3200元调到4600元。

    对此问题,赣榆区物价局价格科负责人的解释是,“老的教育成本监审办法对学校教师工资有个要求,不要超过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的1.2倍,按照这个标准,(赣榆外国语学校)的上涨教师工资进不了成本监审范围,所以没有调整。” 随着国家对民办教育的促进力度加大,2016年,江苏省“新的成本监审办法到达赣榆,民办学校教师工资在成本监审中可以按实核定,这才通知当地多所学校调整收费。”

    尽管如此,对于4600元这个学费标准,赣榆外国语学校并不满意。他们认为,在当地赣榆外国语学校是最优质的中学,学校创优项目很多,资源拓展速度较快,需要的资金支持也是其它学校难以相比的。他们的申请的学费标准是“一学期5000元”。而物价局认为“成本监审只是我们调整收费的一个基础参考,还要考虑赣榆经济发展水平、学生家长接受能力、社会稳定等多种因素。”所以拒绝了“5000元/学期”这个要求。

    为此,2017年初,赣榆外国语学校将赣榆区物价局告上法庭,称对方“不作为”且行政程序违法。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已受理了此案,并在3月7日开过了一次庭,但尚未有判决结果。(本案例根据彭湃新闻网3月29日报道《民办校申请调价未果告物价局不作为 官方:才涨过》改编)

【法眼透视】

        我国的民办学校除少数是企业办学一次性投入外,绝大多数的民办学校是靠办学结余的积累滚动发展起来的,因此学费收入通常是学校最重要的经费来源。民办学校的学费标准也是社会、家长和学校多方都比较敏感的问题。此案作为中国学费标准审批的第一案,一经媒体披露,立即引起了民办教育界的高度关注。对此案有一个理性的分析,对于民办学校维权、地方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规范和管理都有着积极的意义。   

首先,我们需要在现行的法律政策环境下,厘清一些认识:

一、现行法律法规关于民办学校的收费政策有哪些

    2002年12月28日出台的《民办教育促进法》(文中简称原《民促法》)第三十节条规定:“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2005年3月2日由国家发改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发文《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5]309号)第四条规定:“制定或调整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按学校类别和隶属关系报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民办学校对非学历教育的其他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行确定,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从原《民促法》和部门规章可知,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需要物价主管部门审批并公示,而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或项目可自主定价,需要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和公示。 

    民办教育新政2017年9月1日正式实施后,需要价格主管部门审批收费标准的民办学校与上又有所不同。《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第三十八条规定:“民办学校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并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由学校自主决定。”国务院颁发的《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办学,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第十六条规定:“规范民办学校收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通过市场化改革试点,逐步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政策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办学成本以及本地公办教育保障程度、民办学校发展情况等因素确定。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主确定。政府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的监管。”

    据上可知,分类管理之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仍然是由地方价格主管部门审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由学校根据市场情况,自主确定,已不再要求备案,在《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办法》中明确要求公示。

二、民办学校确定学费标准的三种方式的差异性比较


价格审批

价格备案

市场调节

法理界定

价格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收费价格。

学校依照法定程序报送价格主管部门登记,履行告知的义务。

学校自主确定价格标准,可以根据市场需求进行调整。

价格弹性

一旦批准,审批周期内无弹性。

备案周期内无弹性,可以通过多次备案增加弹性。

弹性较大,根据市场变化情况,随时调整标准。

适用对象

原《民促法》中的实施学历教育的学校;分类管理后的非营利性学校。

原《民促法》中非学历教育学校或项目。

分类管理后的营利性学校。

价格依据

分类管理前,补偿教育成本,适当考虑合理回报。分类管理后,考虑办学成本、本地公办教育保障程度和学校发展情况。

以办学成本为主,适当考虑市场需求。

可以根据市场需求确定。

资质认证

需要《收费许可证》,有资质要求。

需要《收费许可证》,有资质要求。

可能无收费资质要求。(目前法律暂不明确)

法定程序

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成本调查,听取经营者、消费者意见,审批后公示。

备案资料和程序完备合法,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提建议,但不具有强制性。备案后公示。

向社会公示30天后执行。

三、民办学校在确定或调整学费标准时会遭遇到哪些不良现象

    第一,名为备案,实为审批。根据原《民促法》的规定,实施非学历教育的学校或项目的收费实行备案制。但在学前教育阶段,大部分地区的价格主管部门对幼儿园的收费标准基本上都采

 下一页 [1 2]
上一条:新《民促法》分类管理即将实施,教育管理层怎么看——推动分类管理 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下一条:民办教育将有这些大动作!国务院发文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