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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藤:拥护之余的思考和企盼
黄藤  人民政协报 审核人:

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法通过,作为一个民办教育的创业者和教育科学研究者,由衷拥护这个修法决定,心情之兴奋大抵与2002年12月28日得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一样。如果说2002年的激动是因为国家立法赋予了民办教育以“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那么今天的高兴是国家又为民办学校“确立分类管理的法律依据”。

  马克思认为,“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他又说,“它们(法的关系)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于是,兴奋之余,我在想,马克思的教导是要我们懂得,全国人大制定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修订决定,本质上是要反映并能规范和引导民办教育内部及其与外部社会的经济关系。因此,在我看来,此次修法意味着现存的民办学校可能要向草创以来粗放的发展阶段相揖而别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总结改革开放“重要经验”部分指出,要“加强顶层设计和摸着石头过河相结合”。今天民促法修订,既是中央有关民办教育改革发展顶层意志的体现,又是民办教育摸石头过河发展阶段的基本终结。

  此次修订决定了义务教育阶段不能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政府考虑和阐述的理由是充分的。众所周知,非营利机构是西方发达国家近百年间特别是二次大战后兴起和发展起来的,“往往由公、私部门捐赠来获得经费”的“政府以外的为实现社会公益的组织”。顾名思义,不仅不以营利为目的,而且要受更多的明文法律的约束,而其诞生的根本原因是那些私人大财团为了逃避国家税收抑或公益目的而捐资成立的。我国民办教育机构是独具中国特色的经济构成和成长道路,迄于今,充其量也不足30年历史。鉴于我国民间资本巨头数量及规模尚欠、非营利文化还没有成熟,要鼓励非营利教育机构的发展恐怕要在相关配套法的修订完善、捐赠文化的倡导等方面全方位着力。

  为了与来自人民群众教育需求多样性相匹配,企盼在之后实施细则、配套措施制订过程中,充分激发民办教育的积极性,落实2010年颁布实施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关于“民办教育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的大目标。(作者系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副会长、西安外事学院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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